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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首例 潜江法院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来源: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1-10 17:2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拥有的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关于财产继承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现实中,不乏当事人突生变故,未能留有遗嘱就突然去世,留下家人面对不确定的遗产范围和债务一筹莫展的案例。近日,潜江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后,湖北省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家住潜江市广华寺街道的颜某A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企业年金等遗产。颜某A生前向刘某C、刘某D借款,颜某A去世后,债权人刘某C、刘某D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要求颜某A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某和颜某B偿还颜某A的债务,二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也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刘某C、刘某D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潜江市民政局担任颜某A的遗产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充分调查颜某A的家庭成员身份、遗产状态、生前住所地等情况,颜某A的三位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最终,潜江法院依法指定潜江市民政局担任颜某A的遗产管理人。

据介绍,潜江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对颜某A的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具体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还屈指可数,该案件的依法审判,不仅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开创性意义,是潜江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生动案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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