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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纷争究竟如何解决?
来源:恩施州宣恩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1-14 17:09

父母感情的破碎不应该成为孩子成长路上的绊脚石,一段婚姻的结束也不代表着父母抚养义务的终止。法律如何保障被抚养人的权利抚养费到底如何约定,怎样约定产生纠纷时又如何追诉?

接下来以案说“典”,为你答疑解惑。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孩子小张由父亲张某抚养,其母亲李某代管至18岁,张某在每月25日之前支付给李某抚养费2000元。但自双方离婚后,张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因此,李某代理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张某反映,李某有阻碍张某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张某因此十分不满。在了解情况后,法院在调解中回应了双方诉求,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定了张某自离婚以来应付未付的所有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同时约定,李某不得阻碍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带小张出游要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

案例分析

抚养费的约定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可以考虑孩子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多个方面,并在离婚协议中具约定具体金额、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追诉

若有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尤其在抚养费方面,可由被扶养人,也就是孩子作为原告,由抚养方代理,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后仍未按约履行的,则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抚养费的追诉

婚姻的结束并不代表着父母抚养义务的终止,离婚后的父母仍然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给抚养孩子的一方按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为抚养费相关的权利提供保护,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到法院寻求救济,但法律又是对人最低的底线要求。在法律之外,在道德亲情层面,为人父母还是应该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给予爱、给予陪伴、给予成长路上的指引,而不是“钱”字了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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