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8月8日,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接当地某镇派出所电话,称接群众举报,有猪贩在运输生猪过程中给生猪注水,经农业执法人员调查,查实向某杰于8月7日从董某处购买生猪20头,重量为3761公斤,由向某贵负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向某杰在向氏铁铺洗车加水(无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为何某,已另案处理)处给运输生猪加水,并当日将生猪销售给从事生猪交易的刘某,20头生猪的重量为3809公斤。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生猪销售给贵州一家屠宰场。在调查过程中,有几头生猪注水,涉案人员向某杰、向某贵及何某表述不一致,而现场视频证据只能证明给其中一头生猪注水,最终恩施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给1头生猪注水,并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没收注水工具(塑料管1根、铁钩1个、U型开口器1个),没收违法所得2660元,并处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当事人向某杰的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因此已另案处理的何某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恩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没收注水工具(塑料管1根、铁钩1个、U型开口器1个),没收违法所得2660元,并处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
典型意义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坚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本案中,虽然涉案人员笔录材料能够证明不止1头生猪注了水,但无法确定具体的头数,而监控视频只能证明其中1头生猪进行了注水,在当前改善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行政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所有行政处罚都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作为生猪经营者,莫要贪图小利而害人害己。本案中,从当事人收购生猪和销售生猪的重量可以看到,生猪的重量增加了48公斤,按照其销售价格14元/公斤,多获得不当得利672元。而这672元的不当得利让其受到了5万余元的惩罚。另外,注水肉不仅降低了肉的品质,而且易造成病原微生物污染,给人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为了小利害人害己不可取。
莫贪小利给违法行为提供场所。另案处理的何某,只是给当事人提供注水场所,每头收取10至20元的费用。但其行为同样违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等待何某的将是不低于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