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尽管债权人追加了借款人的妻子要求还债,但是借款人妻子对此事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的妻子不用还债。
案件详情
2018年,陈某承包了某工程后,向李某采购了4万多元的建筑材料。因陈某一直不支付货款,李某将陈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支付这4万多元的货款。
进入执行环节后,李某发现陈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随后,他想到陈某的欠债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决定再次打官司。他将陈某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这4万多元的货款。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的妻子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名,在买卖、民事诉讼、执行等过程中也未进行追认,缺乏共同的意思表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本案的债权债务系基于买卖合同发生,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陈某的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要点
1.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生活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等等。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全部让一方承担吗?
如果夫妻协商可以由一人承担责任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担,如果无法协商成功,夫妻共同债务就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是双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担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