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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机关算尽太聪明,画蛇添足“刑”上加“刑”
来源:广东检察 作者: 发表时间:02-10 15:14

谢某某长期吸毒成瘾,某日与同为“瘾君子”的罗某于网络上相识后,两人臭味相投。当罗某表达购买毒品的意愿时,谢某某爽快答应。

因双方相距甚远,无法见面交易,谢某某便想出利用顺风车托运毒品的主意。为防止被司机发现,谢某某还对毒品做了精心的伪装,将其藏匿在一箱红薯之中。

买卖谈妥了,罗某正欲转账,却被谢某某阻止。面对谢某某发来的商家收款码,罗某不解:直接转账不行吗,为何要多此一举?

“这你就不懂了吧。”谢某某神秘一笑,将自己的“金点子”和盘托出——用附近烧烤店的二维码收款,事后再找店老板取现金,神不知鬼不觉,谁能证明我俩之间有毒品交易?罗某恍然大悟,连连称是,对谢某某的缜密思维佩服不已。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谢某某贩毒的事实很快败露,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谢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已经构成洗钱罪。

谢某某本欲通过洗钱行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多背了一项罪名。而烧烤店老板在得知真相后也后悔不迭,没想到只因自己疏于管理二维码,竟沦为谢某某的洗钱工具,甚至险些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

2022年9月,光明区法院对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追诉的洗钱罪名成立,该判决现已生效,谢某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检察官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俗话说,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要提高警惕,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或人情关系,而将银行账户、二维码等出借他人用于收款、转账,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自己也深陷泥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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