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当前,线上购物兴起,消费方式极大丰富,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为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线上购物平台商品鱼龙混杂,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困扰。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于某某加工销售的“喜来健”电热垫、枕头、腰带等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依旧在于某某处订购商品,在自己开设的名为“健康生活理疗体验店”的淘宝店中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五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温馨提示大家,在网络平台购物时要擦亮双眼、仔细甄别,选择正规商家。在消费时要存留好相关记录,发生纠纷时积极与卖家协商,协商不成时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广大商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