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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继续履行可能的特许经营合同应予解除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2-14 18:04

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兴”经营模式方兴未艾,因特许而取得的品牌商誉附加、生产技术、经营模式、客户资源等利益,使得这种经营模式得到投资创业者的广泛青睐。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被告某石化公司泰州分公司(甲方)与原告泰兴市新市东街加油站(乙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注册商标、企业形象系统、经营管理模式等知识产权,开展加油站经营业务,合作期限为10年。合同还约定:甲方开通泰兴新市东街加油站充值发卡业务,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按照乙方销售量收取定额提成;合作经营加油站油品零售价格由甲方确定,与甲方其他临近站点基本保持一致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曾开通原告充值发卡业务,后又取消原告充值发卡业务。2021年9月3日原告拆除与被告相关的标志标识、切断控制系统,此后原告向被告购买油品均按正常市场价结算,不再按合同约定结算,2021年10月起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结算收益费用。原告认为,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在多个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裁判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开通充值发卡业务后又擅自取消,违反合同约定,该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考虑到原告已经拆除与被告相关的标志标识、切断控制系统,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强制要求履行将导致更大的损失。基于社会经济原则,判决合同终止更符合双方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本案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履行合同,应特别关注合同是否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案考虑到原告早在2020年7月就向被告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并于2021年9月拆除了与被告相关的标志标识、切断控制系统,已不适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于恶意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进而解除合同的情形,守约方有权主张对方赔偿其损失。希望以此裁判引导特许经营行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共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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