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道交法庭就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当事人当庭主动履行判决结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7日,被告李某驾驶登记在被告穆某名下的车辆沿临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柏鹤集路口时,与由北向东转弯的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告穆某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处。后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穆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事故责任认定、车辆信息及投保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了解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明晰后,承办法官与原告张某进行沟通,了解到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张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张某的家庭已无力负担高昂的医药费。为尽快化解纠纷,缓解张某的经济压力,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在明确案件事实后,找准案件切入点,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伤残等级无异议,并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8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35000元。
案件进行中,保险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并履行,但被告李某对其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有异议,为尽快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向被告李某做进一步的释法明理工作,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赔项目计算方式,引导被告李某换位思考,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李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
经本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531元,李某认可判决结果并主动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屡见不鲜,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赋予了事故当事人的基本保障。但是强制保险责任是有赔偿范围,超出保险限额需要侵权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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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明确责任分担。核实车辆投保情况,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与保险公司和解,争议较大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