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砍头息”了解一下!
来源:中村人民法庭 作者: 发表时间:02-16 16:56

什么是“砍头息”?

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同时也导致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约定借款利率。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刘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王某借50000元钱,但王某自己暂时也没钱,王某决定向李某先借50000元,李某在付借款时只给了王某46000元,预先收取了利息即民间俗称的“砍头息”4000元。最后王某向刘某提供了46000元借款,刘某向其出具了一份50000元的借条。但由于刘某经营不善,想少还4000元。

法官说法

王某很苦恼,这样的话自己就得多还李某4000元,表示难以理解。针对王某的疑问,法官拿出了法条进行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法院对“砍头息”不予支持,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事情后续

听了法官的解释,王某表示理解法律规定,但是自己亏了4000元利息,希望法官能从中调解。随后,承办法官将三人叫至法院,从情理法角度讲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情谊关系,经过一番调解,三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只偿还本金46000元即可。

典型意义

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因资金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时候,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事实借贷过程中的意思自治。但是,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借人要履行自身义务,切勿贪婪,多些理性和自觉,避免借贷纠纷的产生。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