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父子
一份补偿款
却造成困扰引发纠纷
王某甲与李某1980年结婚,婚后1982年生育一子王某乙。1986年起,王某甲夫妇征得村委许可后,在本村内荒地中开采了一块农田长期耕种。王某乙成年结婚后,王某甲与李某在该地块内种植树木,王某乙与其妻也曾一起帮忙。
2021年,王某甲所种地块被政府征收,获得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6万元。王某乙夫妇向王某甲索要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认为该补偿款属于家庭的共有财产,要求与王某甲、李某共享该补偿款。
裁判结果
该被征收地块由王某甲与李某长期共同耕种,本次征收所补偿的系王某甲与李某所种植的树木。虽然在王某乙结婚后亦曾帮父母在该地块内提供劳动,但该地块的实际耕种人为王某甲与李某,征收补偿款应归其夫妻两人所有。王某乙结婚后夫妻与父母一起耕种的行为属于家庭中的互助行为,也属于为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不能因此分割父母的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乙与其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父母亦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子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为对方提供帮助,甚至作出一些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都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及社会道德所提倡的。本案中,王某乙在长大成人后,帮父母劳动耕种的行为亦属于尽赡养义务或为父母提供帮助的行为,不能因此而在法律上获得分割财产权利。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