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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 盗卡不成陷囹圄
来源:荆门中院发布 作者: 发表时间:03-28 17:55

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通过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原卡中他人的钱款流转到补办的银行卡,供自己消费,这种行为犯法吗?

3月22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就采取了上述方式作案。本案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贺某某(已判刑)出售了自己办理的一套银行卡。同年6月底,金某某明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流转网络赌博资金,仍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银行卡内15652.57元转入补办的银行卡,用于自己消费。公安机关在侦查贺某某案件中,发现金某某涉嫌犯罪,遂电话通知金某某接受调查,金某某到案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沙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出卖给他人银行卡内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金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本案系漏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银行卡,通过被告人的出售行为,实际归属已发生了转移,银行卡在现实意义上已归买受人贺某某所有,卡内资金是贺某某流转的赌博资金,并不是被告人在银行卡内留存的资金,被告人通过挂失、补卡的操作属于盗窃信用卡,其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到补办的卡上并消费,涉案金额已过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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