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田某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一年期届满后,田某未能按期还款,故向刘某提出延期归还。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了一张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条出具后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田某陆续向刘某偿还10万元,后田某未归还剩余款项,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某主张田某归还的10万元系借款利息,田某则主张归还的10万元为本金。
裁判结果
刘某可向田某主张逾期利息,但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法官认为:首先,因刘某与田某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田某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归还的10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故田某应当偿还剩余本金50万元。其次,田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足额归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未清偿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后语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人民法院不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借贷双方即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