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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保全财产,未免“执行不能”
来源: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5-17 14:49

财产保全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裁判文书生效后且进入执行程序前,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诉讼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将来胜诉后权益得到实现的有效途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最终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权力的行使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要以必要性为前提,以诉讼标的为限制。

城东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执行干警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被执行人账户中的保全案款划拨至法院账户,仅仅用时一周就将本案案款执行完毕,有效保障了申请人债权。

城东法院温馨提示各位:产生纠纷时,及时留意对方财产信息,固定相关证据,有利于法院快速查找核实保全财产线索,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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