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建房屋过程中
工人因安全意识不足意外受伤
针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房主、包工头、工人各执一词
此种情况
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夏某从事农村建房工作多年,鲁某也多年跟随夏某在民用建筑工地从事杂工等工作。2021年8月,李某将三层房屋的建造工程承包给夏某施工,夏某雇请鲁某为其提供劳务。施工过程中,鲁某因不规范使用人字梯意外摔伤。各方协商未果,鲁某便将夏某、李某诉至法院。
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面对鲁某的起诉,被告夏某、李某辩称道:
鲁某作为多年从事民用建筑工地工作的杂工,理应具备充足的施工经验和安全意识,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导致受伤,具有重大过错,鲁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承揽人夏某具有房屋施工资质,自己在本次纠纷中不应承担责任。
各方意见不一,
法官该如何断案
法官裁判
本案中,被告李某将两楼一底的农村建房工程承包给不具有两层以上(不含两层)农村建房资质的夏某施工,在定作、选任上具有过错。
被告夏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负有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责任。因未有效阻止鲁某受伤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原告鲁某跟随夏某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多年,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判令李某、夏某、鲁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01
何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2
如何认定提供劳务一方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大小?
在确定双方具体责任比例时,应从造成损害后果的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03
如何确定农村自建房的定作人(房主)的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村自建房中,定作人的责任多见于选任过错。
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两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