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规模的形势下,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迫在眉睫。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于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
新经济业态催生了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的兴起及劳动者工作理念的转变等因素促成了新型灵活就业群体的产生。就业灵活化作为一种新就业形态,其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化等新特点,这给法律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挑战,也导致了传统用工关系中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元论”划分模式不合时宜。这些都对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目前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遇到的劳动纠纷来看,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劳动风险加大、缺乏社会保障支持等问题占大多数,而这些问题也是目前劳动者保障制度无法覆盖的部分,让这类群体的劳动权益面临被制度“遗漏”的困境。
如何摆脱这一困境?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而设计,是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摆脱这一困境,还需要从制度入手,补齐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失”的保障。
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经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发展灵活就业、加强灵活就业服务的政策措施,正在逐步完善对灵活就业人群的保障制度及相关措施。但是如何让制度的设计更合理、更有效益,在设计过程中需要更多考虑目前新就业形态中出现的问题。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就具有较高的实践意义。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此次案例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这些案例的仲裁“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结合平台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等要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利用这些案例,可“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考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作出重点规范;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设对于我国构建多层次、高水平、广覆盖的劳动保障体系,不断适应劳动就业形态多元化的发展至关重要。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才能更高效地制定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落实完善各项支持和保护政策措施,规范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更好促进积极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