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彰显司法护幼决心
案件简介
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倪某某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初中女生为侵害对象,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6人、不满18周岁的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致2人怀孕后人工流产。倪某某还对其中1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其寻找留守女童供其强奸。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某某死刑,并于2023年5月23日对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其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底线,历来是人民法院从严从重打击的重点。本案中,倪某某为满足畸形心理,专门以低龄女学生为侵害对象,犯罪动机卑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以贯之的零容忍态度。
典型案例二
对失德教师发“令”
筑牢校园保护屏障
案件简介
2020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中学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为名,分别对2名未成年女学生实施猥亵。
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令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了法律文书。
典型意义
参与教育教学的从业人员,应当学为人师、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本案中,杨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却在教学过程中猥亵未成年学生,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应依法从严惩治。为净化教学环境,防止杨某某“重操旧业”、再次犯罪,人民法院在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的同时,判令其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了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清除校园害群之马,同时也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
典型案例三
养而不教发“令”
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案件简介
未成年人小琴(化名)的父母经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小琴由父亲直接抚养。因小琴父亲长期在工地务工,疏于对小琴的教育和监管,经学校多次向其反映小琴有不良行为,仍未进行合理管教,导致小琴成为“问题学生”。小琴母亲认为小琴父亲未尽到监护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积极走访小琴的家庭、学校,充分了解小琴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发现小琴父亲作为直接抚养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主观上忽视了小琴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未对小琴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合理管教。考虑到小琴父亲工作性质无法照料小琴日常学习生活,经征询小琴的意愿,认为由小琴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小琴的健康成长,遂变更小琴由其母亲直接抚养。同时,小琴父亲仍对小琴负有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法院依法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本案中,小琴父亲作为小琴的抚养人,“养而不教、监而不管”,对小琴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法院在充分评估后,依法变更了小琴的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父母对子女均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在依法变更小琴抚养关系的同时,向小琴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小琴父亲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该案为督促父母“依法带娃”,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促进良好家庭家教家风的形成,起到了裁判指引作用。
典型案例四
对家庭暴力发“令”
护好幼苗人身安全
案件简介
年仅12岁的小明(化名)因琐事被其父亲逼迫脱光上衣,双腿跪在家门前的公路上,遭受其父亲体罚、殴打。当地妇联发现后,以未成年人维权机构身份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令。
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小明父亲殴打、威胁、忽视、冷遇小明。法院还联合当地妇联、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到小明家中,督促其父亲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在事后不定期进行回访,跟踪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情况。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旗帜鲜明地向家庭暴力宣战,其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向小明父亲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协同妇联、公安和村委会等部门,共同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跟踪、回访工作,确保“令行禁止”,切实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防护网。
典型案例五
找准“失足点”
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
案件简介
2021年5月,未成年人小军(化名)与其他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现停放在某小区门口的一辆摩托车未上锁,后共谋将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三千元。案发前,小军具有多次行政处罚的劣迹,并且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再次受到治安处罚,检察机关遂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将本案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约见小军的父亲,了解小军的家庭教育背景。经过多次与小军及其家庭成员交谈,承办法官发现,小军因与其父亲产生矛盾离家出走,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进而走上犯罪道路。为此,承办法官邀请心理专家对小军及其父亲进行心理辅导,深层次分析小军犯罪原因,制定思想矫正方案,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和挽救。承办法官主动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对其排忧解惑、寓教普法,并多次走访小军所在社区、公安机关,邀请社区志愿者和片区公安民警形成合力,共同对小军进行帮教。通过一系列努力,小军逐渐解开心结,重新回归家庭,不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深深的忏悔,还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小军父亲也主动联系被害人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综合以上,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军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向小军的父亲下达了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加强对小军的家庭教育。
典型意义
未成年阶段是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开端,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国家的未来。面对犯罪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不仅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要肩负起“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通过社会调查,找准小军犯罪的“失足点”,发现症结在于其被原生家庭伤害了自尊心,找不到排解情绪的正确方法,因此以家庭教育为切入点,教导小军回归正道,帮助小军父子修复家庭关系。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依然关注小军及其家庭,持续跟踪回访,为小军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典型案例六
依法变更抚养费
为患病女童解困
案件简介
2019年,未成年人小慧(化名)的父母经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小慧由父亲抚养,母亲不用支付抚养费。2021年,小慧因先天性心脏病入院治疗,小慧父亲为此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后小慧又被诊断为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需在相关机构进行培训治疗,小慧父亲为此支付大额培训治疗费用。小慧母亲在小慧患病期间,未分担医疗费用,小慧父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慧母亲分担小慧疾病治疗的大额费用支出。
人民法院认为,父母离婚之后,子女无论由哪方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子女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离婚后的父母任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遂判决小慧母亲承担小慧治疗疾病期间一半的医疗费用,同时确定小慧母亲每月负担小慧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小慧年满18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倍加呵护,使其能够顺利健康成长。本案中,小慧父母离婚时在调解书中约定小慧母亲不负担小慧的抚养费,但小慧父亲因治疗小慧的疾病,不得不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小慧的生命健康权也因经济问题面临困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费用,但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子女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本案中,人民法院为更好维护小慧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小慧患病的现实情况及后续治疗需要,对小慧母亲充分释法明理,其母亲表示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同时法院适时变更了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小慧母亲承担小慧后续的抚养费,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发展权等法定权利。
典型案例七
“1+1+N”精准帮教
助力罪错少年向阳生长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未成年人小刚(化名)因感情纠纷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刚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判决生效后,审理法院依托该院“守望未来”工作室平台,为小刚组建了一个包括小刚父亲、社工、司法所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物业经理、承办法官、检察官共同参与的微信群,并将该微信群命名为“向阳而生”。通过该微信群,法官了解到小刚与父亲吵架,半夜被赶出家门,便及时联系小刚帮助其找到暂住处,并联合检察院、司法局对小刚父亲予以训诫,其后又多次联系心理咨询师对小刚父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改善父子关系。当小刚父亲反映小刚仍未脱离原来的朋友圈,依然多次夜不归宿的信息后,法官及时与司法局、政府街道和物业公司沟通、协调,帮助小刚在物业公司找到工作。针对小刚反映没有能力缴纳电工考试报名和培训费的问题,法官帮助小刚垫付了考试培训费用。通过鼓励和帮扶,小刚在成年后的第一个月就考取了特种作业电工证,并成为了物业公司正式员工,其家庭经济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目前,从小缺失母爱的小刚仍通过微信群与法官姐姐保持密切联系,有心事、困难都会第一时间告诉法官姐姐。
典型意义
绝大部分罪错少年都是成长于父母角色缺位的家庭,从小缺乏正向的引导,在家庭教育缺失的地方,法治教育和司法力量就必须跟上。人民法院充分融入“六大保护”,发挥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的作用,推动解决亲情缺失等影响帮教效果的突出问题,有效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重返正轨。该机制的探索对提升罪错未成年帮教效果提供了样本。
典型案例八
携手联动救助
帮扶刑事被害人子女
案件简介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强奸案件中,发现被害人赵某(化名)系残疾人,其丈夫已去世,独自抚养一儿一女,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因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同住一个村组,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面临很大的精神压力。法院获知该情形后,一方面及时协调民政部门给予孩子们生活补助,解决母子三人的生活困窘。另一方面,考虑到若被害人子女继续与被告人家属同住一个村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与被害人娘家亲属协商,帮助赵某及其子女搬离了原住所。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没有就案办案,针对被害人未成年子女面临的困境,及时联系协调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济,并帮助其脱离原来的生活环境,极大改善了被害人子女的成长环境,避免涉案困境儿童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救助,导致其身心健康不断受到伤害,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对社会产生怨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社会”联动救助,帮扶涉案未成年人脱困,用爱心为他们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典型案例九
一案背后多乱象
能动司法推动源头治理
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余某某强奸、介绍卖淫一案时,发现辖区存在未成年人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在校生频繁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兼职,以及酒吧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等情况。为了预防性侵未成年案件发生,净化未成年的成长环境,法院就相关问题向当地教育局、文化和旅游管理局、公安局三家单位制发了司法建议书,并全程跟踪问效。
针对未成年人中学阶段辍学,多名在校中学生频繁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或在娱乐场所兼职甚至从事卖淫、介绍卖淫活动等问题,人民法院建议教育局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制度,防辍控辍,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教育矫治;强化家校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对学生校外的监管制度;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辖区内酒吧存在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随意出入酒吧并对其出售酒水等问题,建议文化和旅游管理局、公安局加大对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加强对辖区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日常执法监督和管理;对招用未成年人、接待未成年人消费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建议效果
三家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后,迅速进行整改并复函整改情况。教育局开展常态化系列活动,落实双线多级包保责任制,保障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通过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管理教育矫正学生不良行为;文化和旅游管理局对文化市场特别是娱乐场所、网吧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再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活动;公安局对旅馆业滚动式排查整治,推进落实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重点打击黄赌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辖区旅馆业经营。通过一系列整治活动,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及出入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兼职的问题明显得到改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源头治理,健全完善相关长效机制,各单位形成合力,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典型案例十
从末端办案到前端预防
“小函”筑就“大安全”
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幼童小磊(化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前往某商场游乐区对小磊骨折原因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商场作为辖区内最大的综合性商场,拥有多个大面积儿童游乐设施,事发游乐场占地300多平方米却只有4名员工在场看管,人员配备不足,部分设施也存在安全隐患。法院遂向涉案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督促该公司履行对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建议书要求涉案公司高度重视儿童的身心健康,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要求,排查所经营商场存在的所有安全隐患,确保儿童游乐设施的安全,合理安排人员配置,做到举一反三,将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消除在源头。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书受到被建议公司的高度重视,该公司多次召开安全专题会议,不仅对涉案游乐场所进行排查整改,也对整个商场类似区域逐一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问题,并在游乐项目处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提示家长注意儿童游乐项目及适龄范围。人民法院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化解安全隐患,为辖区内儿童茁壮成长密治安全防护网。法院以“小函”筑就事关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的“大安全”,从末端办案到前端预防,以实际行动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