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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过程性行为通常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6-12 15:13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具有高效便民的特点,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和熟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过程性行政行为。今天我们来get这个知识点。

Q:什么是过程性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不是一个单一、孤立、静止的行为,而是一系列不断运动、相互关联具有承接性的过程。过程性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和咨询行为等”。

如房屋征收前的调查、认定行为,又比如某些行政行为的前置审批行为(建设工作规划许可的交通、绿化、环保、消防等前置审批)、再比如某些通知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限期腾房决定之前,先以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其救济途径)等,对此类行为的判断影响着相关纠纷能否进入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Q:过程性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4409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了“行政主体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通常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理由有二:

1.过程性行政行为只是行政处理的一个阶段,其并没有对老百姓的权利义务产生确定性的影响,行为尚未成熟。

2.过程性行政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能够依附并被最终行为所吸收,因此只需对最终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就能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举三个栗子,直观感受一下。

案例一: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申4133号

1.基本案情: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张某平等人的房屋属违法建筑,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张某平等人不服该告知书,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认定涉案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张某平等人不服该复议决定,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至最高人民法院。

2.裁判观点:该告知书主要内容是认为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拟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如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将作出行政决定。后龙湾区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从上述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后续事实看,涉案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系城建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前的过程性行为,该告知书的法律效果为最终的限期拆除决定所吸收和覆盖。被诉复议决定认定涉案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和程序均无不当。

案例二: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申1080号

1.基本案情: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钱某作出的《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钱某不服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认定该事先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钱某不服该复议决定,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至最高人民法院。

2.裁判观点:该事先告知书是拟对再审申请人所建建筑物限期拆除所作出的事先告知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再审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雨山区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雨山区政府的复议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案例三:长沙中院(2017)湘01行终357号

1.基本案情: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向徐某作出《限期腾地告知书》,徐某不服向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认定该《限期腾地告知书》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对徐某户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驳回起诉。徐某诉至长沙中院。

2.裁判观点:《限期腾地告知书》是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前实施的阶段性、程序性行政行为,而非成熟的、已实施终了的行政行为,其本身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故没有对其单独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所以,大家如果针对某个过程性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有可能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你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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