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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个人信息“安全堤”,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说不
来源:黎川法苑 作者: 发表时间:06-20 17:07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薛某作为某通信公司专营店的负责人,为牟取私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为客户办理话费充值等业务的工作便利,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通过微信群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各类APP,导致他人个人信息泄露,薛某共获利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获利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与个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相关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受利益驱使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使用个人信息,更不能利用个人信息侵害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进一步增强个人防范意识,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遇到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更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勇敢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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