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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平桂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6-21 16:56

基本案情

刘某系被告某粉体公司雇佣的员工,从事卸货员工作。2022年初,刘某在去卸货的路途中,被第三人关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2年中,刘某已通过起诉关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付其40%的损失8万元,现刘某再起诉某粉体公司,要求其按照雇主责任赔偿其剩余60%的经济损失12万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第三人侵权致雇员伤害,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刘某受某粉体公司雇佣,向粉体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因交通事故伤亡,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雇主单位粉体公司承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粉体公司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在起诉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已进行赔付,没有获得赔偿的款项是因刘某个人过错需要承担的部分。现刘某又主张雇主单位依照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主要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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