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我真后悔,不该去偷鸡。因为偷鸡,车也报废了,还受伤住院。真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在收到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后,张某流露出深深的悔意。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11月17日至11月27日期间,驾驶越野车在某团多次盗窃,共窃取芦花鸡等成品鸡38只。最后一次盗窃,张某窜至某团三连李某家鸡舍,用铁棒撬开鸡舍门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误认为被人发现,便匆忙驾车逃离,行驶途中因心里惧怕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致使张某受伤住院,所驾驶车辆毁损。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另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受过两次刑事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性质恶劣,依法不能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小恶积累终成大祸,自力更生并通过劳动创造财富才是人间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