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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抹零47.8元?得对方同意才行!
来源: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7-27 09:16

抹零是为了省去找兑零钱的麻烦。当今电子支付操作便捷,但很多人为了省事,在大额货款给付过程中习惯性进行抹零。通常商家也习以为常,对抹掉的零钱作平账处理就行。

但偏偏有个商家,不认可客户自动抹零这个事,诉至法院。除了要求对方支付47.8元的货款外,还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287.21元、占用资金利息1390.9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0日,兰山某板材厂向外地供应商购买桉木板材一宗,供应商发货同时向该板材厂出具销售送货(提货)单一张,送货单载明货品、规格、数量、单价、货款80447.81元、还款日期为2022年4月25日,付款方式为转账。板材厂法定代表人老莫在该销售送货单收货单位处签字确认。销售送货单背面印刷了“友情提示与运输条款”,其中友情提示载明:“2.单板若超过约定结款日期尚未结清货款的客户,必须按超期每7天销售单价自动上调0.05元/套,结算以此类推”等内容。7月12日,供应商业务员向老莫发微信:“4月10日给你工厂送2.6桉木一车,货款金额80447.81元。咱们约定付款时间7月15日,麻烦你7月15日付款到财务账户”, 8月21日,老莫向该账户账户转账30000元。2023年1月21日,老莫转账50400元,并备注货款已全部结清。几天后,老莫收到供应商的起诉状,先是要求付货款本金50447.8元、违约金6805.77元(暂计至2023年1月4日止,之后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算),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以5044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老莫很生气,明明货款已经付清了,这近6万元债务咋来的。

法院审理

老莫收到起诉书和传票后,情绪非常激动,打电话找到承办法官,法官耐心安抚后迅速对案情进行研究。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法官先组织庭前调解,引导双方再次核对账目。后经对账得知,虽然双方之间存在多次经营往来,除2022年4月10日供货欠款外,其他货款均已结清。法官在分别核算利息和违约金后,依法对供应商予以释明。供应商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板材厂和老莫支付8725.8元,其中本金为47.8元、违约金为7287.21元、占用资金的利息为1390.9元。最终,法院判决板材厂支付供应商货款47.8元、占用资金利息976.75元,老莫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官说法

孙晓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义堂人民法庭庭长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是板材厂对“抹零货款”是否有支付义务以及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关于是否应支付抹零货款问题。2022年4月10日,老莫收到供应商的板材后,共欠货款80447.81元。后向指定收款账号分别汇入30000元、50400元,虽老莫在转账附言中备注公司货款已全部结清,但未经供应商同意确认,故板材厂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7.8元。

关于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供应商业务员通过微信向老莫发送了付款期限及付款账户的信息,板材厂和老莫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剩余货款,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因业务员在微信中注明了约定付款时间为7月15日,应视为供应商对板材厂付款期限的确认。板材厂应向供应商支付以50447.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的逾期利息即976.75元,以赔偿供应商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问题。对于供应商主张的违约金,其在经营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的销售送货单的内容分为正反两面,背面印刷了“友情提示与运输条款”,该销售送货单背面的“友情提示与运输条款”是供应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友情提示”中有关“2.单板若超过约定结款日期尚未结清货款的客户,必须按超期每7天销售单价自动上调0.05元/套,结算以此类推”的约定加重了购货方的责任,且印刷在送货单背面,亦未有字体加粗、加大或颜色相异等显著标识,应视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因此对于供应商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老莫应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因板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老莫作为投资人,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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