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处两名共同饮酒者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
案件缘由
2022年6月,小王、小张一同前往小李家中饮酒至深夜,酒后王、李两人发生纠纷,随后小王对小李进行殴打,小张在拉架过程中,意外倒地。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告知小张的受伤为意外事件,相关赔偿问题可自行协商或诉讼至法院解决。
小张因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小王、小李各垫付医疗费2.8万余元、1.3万余元,出院后小张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王、小李均以“断片”为由,认为自己不该继续承担后续赔偿责任。三方多次进行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小张将小王、小李诉至茅箭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小张在劝阻小王殴打小李的过程中意外受伤,小王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小李作为宴请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劝阻小王节制饮酒的义务,在小王醉酒失控后,未能保证在其住所参与宴席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并致小张意外受伤,亦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全案,应确定小王、小李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小张因伤发生的赔偿金额认定为18万余元,扣除小王、小李之前赔偿的金额后,按照责任划分,小王、小李应再向小张分别赔偿12万余元、2万余元。
法官说法
聚餐饮酒系正常社会交往活动,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与饮酒人同席的人承担着相互提醒和照顾的义务。一般而言,同席人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饮酒人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在宴请中,同席人应该高度注意饮酒人的状态,避免过量饮酒,造成不良后果。
酒后“断片”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生理性醉酒前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其酒后可能会出现这些状态,甚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置这种危险于不顾仍大量饮酒,属于“原因自由行为”。酒,不能成为施暴者手中的免责金牌,也并不是情谊深浅的度量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