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电梯广告收益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小区业主发现小区电梯内广告位已被物业公司租给广告公司使用,而物业公司却未将电梯广告租赁收益进行公示。业主认为这是他们共有部分的收入,应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向业主返还电梯广告租赁收益。物业公司称,广告投放是他们自己联系的,所以广告收益应当归他们支配使用。那么小区内的广告收益究竟该归谁所有?
专家点评
吴晨,“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案中,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家园。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不影响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小区的业主共有部分,像车位、电梯间等加以利用,增加收益。如果物业服务机构将这部分收益作为经营收益据为己有,则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首先,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确定地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其次,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扣除合理成本。最后,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如何分配这些收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民法典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章详尽地规定了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各个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和睦邻里、和谐社会奠定法治基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