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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院:判刑!
来源:乐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8-10 15:25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01、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执行人肖某明知乐安法院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的情况下,仍将收到的多笔材料款转入到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内,用于其他用途,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致使该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2、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乐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等情节,依法判决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03、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这些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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