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被告甲某表示疑惑:“我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仅仅因为未投保交强险,我就要全部赔偿对方的损失吗?”不解的甲某这样问法官。
法院法官解答了甲某的疑惑,解开了甲某的心结,以调解方式化解了该案,并借此案向广大群众释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某未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某天晚上,甲某驾驶小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在某公共厕所门口机动车道内停车后,未开启双闪指示灯去上厕所;与此同时,乙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于行驶速度过快,未能及时看到靠路边停放的甲某小型轿车,追尾发生碰撞,造成乙某受伤。经金凤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某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乙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并“建议卧床,一月后门诊复查,视情况绝对是否下地活动”。为此,乙某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后乙某伤情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构成9级伤残。乙某要求甲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7万余元,甲某表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拒绝赔偿原告损失。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进行了质证,通过法官及甲某律师的说理释法与耐心沟通,甲某认可赔偿,最终以甲某同意赔偿乙某,并于结案当天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乙某。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中乙某构成九级伤残等级,根据按照宁夏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仅伤残赔偿金就多达15万余元,而该15万余元未超过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故甲某虽然事故中责任小,但由于没有按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本案乙某的损失甲某应全部承担。
法官提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