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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吊销驾驶证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
来源:江门司法 作者: 发表时间:08-29 16:04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鹤山市xx镇公园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获。经检查,发现申请人未戴安全头盔,以及其驾驶的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申请人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E。2022年12月19日,申请人到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交通违法,制作了《鹤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若要求听证,申请人应在被告知后的5日内向鹤山市公安局提出。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当场签名确认。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收集的案件材料,并核准相关案件证据,制作江公(交)行罚决字〔2023〕440700290036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1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服,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结果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行为罚,其针对的对象是实施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持证人,其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而不是只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申请人主张仅吊销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并无法律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评析

违法行为是驾驶报废摩托车,为什么要吊销汽车驾驶证呢?这肯定让很多老百姓感到困惑。仔细研究发现,交警部门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必要而适当的。

第一,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实行一人一证制度,驾驶人员经考试合格获取有多个准驾车型资格的,均合并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试想一种情形,如果某一违法行为人有汽车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报废摩托车时,不能吊销其汽车驾驶证,就会产生违法行为无法律可适用的漏洞,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直接危害的是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较严重的法律责任。吊销驾驶证是对驾驶人驾驶资格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均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如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饮酒或醉酒驾驶等。驾驶人一旦出现这类违法行为即表明其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不具备继续驾驶的条件,并不应准驾车型不同而有所区别。相反,如放任其准驾更高要求的车型势必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埋下潜在的更大安全隐患。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中关于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自由裁量空间。

最后,从执法目的看,处罚是为了对驾驶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教育,避免其今后再驾驶任何报废车辆,而非狭隘的指向驾驶了报废摩托车这单一车型。一并吊销所有驾驶证是对广大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和保障,是必要且适当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因驾驶报废车辆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经过处罚和教育,在提升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重新获得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两年后可再次申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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