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贪嘴”,自制电力装置猎捕野生动物,不仅误伤了他人,还因此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责令其义务担任生态护林员六个月,以提供劳务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该案也是新洲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案。
案件详情
2022年11月,刘某在新洲区凤凰镇某村的一处荒地上架设了一套自制电力装置,准备夜间猎捕野生动物。次日凌晨5时许,同村村民刘某全驾驶摩托车前往附近菜地,途经该荒地时被电力装置绊倒,并发生触电。
刘某全受伤倒地后,便紧急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其子前来关掉该电力装置的电源。刘某和民警先后赶到现场,一起将受伤的刘某全抬上救护车。刘某在对现场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现一只触电死亡的野生动物。随后,民警扣押了该野生动物和电力装置。
经鉴定,刘某捕获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貉”,价值4000元;被害人刘某全的主要损伤为电击伤I度,多处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涉案电力装置充电30秒至35分钟时,输出电压为612.5伏至7752伏之间。案发后,刘某积极赔偿了刘某全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刘某全的谅解。2023年2月,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新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对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责令其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义务担任生态护林员六个月,以提供劳务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击进行猎捕。《武汉市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5月起至2025年5月,全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和人类的关系非常密切,通过食物链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一旦食物链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抵制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当好野生动物的“守护者”,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美好家园。(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