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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泄情绪他高空抛物 法院:未伤人也触犯刑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9-06 15:01

近年来,高空抛物砸中路人的报道屡见报端。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害的案件比比皆是。很多人认为,只有造成经济损害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才会构成违法行为,其实不然。

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4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使用家中铁锤将铝制纱窗砸坏,先后将铁锤、木棍、酒瓶、水壶等物品从其11楼的家中抛掷到楼下单元门附近,因当天降雨路上行人较少,其所抛掷的铁锤、木棍、酒瓶等物品未砸到群众。

法院审理

昆都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顾他人安危,多次于小区居民下班高峰期,将铁锤、水杯等危险物品从其所居住高层建筑抛掷楼下,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但其抛掷地点为小区楼下单元门,人流量大,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

从被告人动机来看,其在酒后为了宣泄内心不满,将铁锤、酒瓶等物品故意抛掷楼下,并未考虑该事件的危害后果。

从抛掷物来看,均属于易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利器。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主要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

高空抛物罪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从法律条文来看,“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因此,若行为人的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存在造成危险的可能,侵犯了公共安全秩序,即使未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亦有可能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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