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死亡了,真的会“人死债消”吗?
近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旧街人民法庭审理了两起因债权人、债务人死亡而引发的纠纷。
相关案件
案例一
2022年12月,债权人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找到一张金额34万元的借条,经了解得知,此款系王某生前出借给刘某的借款,现王某去世了,其家人担心会“人死债消”,王某的妻子及王某的两个儿子作为原告,将债务人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被告刘某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
案例二
债权人汪某与债务人彭某系同学关系,2023年3月至4月期间,彭某多次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汪某借款,共计37.3万元。此后,彭某也陆续向汪某偿还部分借款,还下欠252500元未偿还。2023年4月,彭某因意外死亡,汪某为防止“人死债消”,遂将彭某的父亲及妻女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彭某的遗产继承人偿还债务。
裁判结果:四被告在继承彭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 252500元。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对被继承人的合法债权进行继承并要求债务人偿还。案例一中,案外人王某生前对被告刘某享有的债权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且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的遗产。王某去世后,其债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其继承人有权向债务人刘某主张债权。
债务人死亡后并不意味着债务消除,应区分债务人有无遗产处理,如债务人有遗产,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其债务,但超过遗产部分的债务,其继承人没有偿还的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也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案例二中,彭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为其妻子简某、女儿彭某、父亲彭某某、母亲张某,均未书面放弃继承,故四被告共同为彭某的遗产继承人。本案查明彭某生前个人财产为一套商品房,属于彭某的遗产,故四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252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