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不构成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金凤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群众:违规请托,法所不容!
案情回顾
张某为给妻子办理工作调动事宜,找到王某帮忙,并支付40000元,王某接受请托并承诺事情办不成愿意退回张某支付的40000元。后王某没有办成请托事宜,给张某出具欠条一张,张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未果,因此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40000元欠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发现,张某和王某之间并非是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张某向王某给付款项,请托王某通过他人行为为张某谋求非法利益,而王某在请托事项未办理的情况下向张某出具欠条,向张某承诺退还请托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形成了口头委托法律关系,因张某和王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涉嫌违法,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返还40000元。
法官说法
公序良俗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法律行为内容和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因托人情、找关系办理工作调动或子女入学等请托行为而形成的债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任何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在合法的框架下实施,切勿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托他人办事或为他人办理不合法的事项,以免遭受财产的损失,甚至情形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