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翟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01、案情回顾
原告于2021年3月份到被告公司打工,双方约定年薪为10万元,按年给付。原告工作至2022年2月份离职,共计12个月,但被告仅给付了原告8万元工资,尚欠2万元工资款未给付。原告通过微信、短信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付款,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02、法院审理
翟店法庭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情况特殊,涉及到农民工辛苦一年的血汗钱,便考虑以调解结案来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以帮助原告尽早拿到血汗钱。承办法官在联系被告公司后,被告公司对欠钱事实无异议,但在工作期间因原告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不应给付全部的工资款。见此情况,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均传唤至法庭进行背对背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同意在扣除损失后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
03、法官释法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04、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在该解释中,只提到欠条,未提及其他证据,但是如果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欠付劳动报酬,也应当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