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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维护管理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管理者要担责
来源:云南昭通中院 作者: 发表时间:09-19 13:30

如果道路维护管理存在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管理者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桧溪法庭办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因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案情简述】2021年6月7日11时许,夏某的丈夫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四川某运业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四川某运业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会车,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后经诉讼程序,法院认定受害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总计90余万元,按照交强险赔付原则及双方责任比例,夏某等受害人的近亲属获赔42万余元。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成因,死者近亲属认为:死者李某在道路内正常行驶,之所以与陈某驾驶川L83633号车发生碰撞,除去交警部门认定的死者李某“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会车”的原因之外,被告某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养护者,该事故路段沥青破损,成沟槽状,道路没有及时修复,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安全设施,其未尽到安全管理及养护义务,存在明显的管理缺陷,被告某公司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死者近亲属夏某等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2万余元。

【裁判结果】:该案经永善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某公司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官提醒】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道路管理部门或单位对辖区内道路负有法定道路管理养护职责,有义务确保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在相关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并及时修复,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通行。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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