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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网络“爆料”不可取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0-24 16:17

现如今网络发达、短视频盛行,在信息爆炸增长的同时,网络爆料信息层出不穷、真假难辨,极易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那么,哪些“爆料”属于侵权行为?边界在哪?侵权人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基本案情

李某(化姓)与王某(化姓)原系朋友关系,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2023年1月,王某一气之下在某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李某及家人照片视频,并注明李某的姓名和住地,还附加侮辱性文字,评说“李某不讲诚信,拖欠款项”。李某发现该视频后多次与王某沟通,王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删除了全部视频。李某认为王某发布其与未成年子女的合照,给其家庭、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遂于同年4月初诉至天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相关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以显著方式赔礼道歉并保留十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律师费8000元。

法院审理

李某诉称:“王某在发布的视频中恶意诋毁污蔑,不仅有许多共同联系人看到后纷纷指责,更有许多陌生人来电对我进行骚扰、威胁。”

王某辩称:“李某欠钱不还,我没有发布不实信息。”

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李某与王某对工程结算中应支付金额存在争议,李某拖欠款项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王某在未经核算的情况下在视频中对数额进行公开,内容失实;王某认为李某拖欠款项、不讲诚信,但其言词过激,评论不当,内容带有侮辱性。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尊重程度。某短视频平台系以手机为载体,面向社会公众的社交平台,王某在该平台上发布针对李某欠款事项的视频,存续时间较长,会对其造成负面评价,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李某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具体方式、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天门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确定),并保留十日。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涉及网络的名誉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正当方式理性维权;发表言论时,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他人,确保自己的言行不超过合理边界。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民事责任:如散布谣言侵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则应依照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行政责任:如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如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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