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法分子将赌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新型网络赌场形式层出不穷,与传统赌场相比,网络赌场无地域性要求,组织人员非接触式赌博,影响范围更广、参与人数更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近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了一起利用棋牌类APP游戏 “房间”开设网络赌场案件,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贡献司法力量。
案情简介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APP开设“房间”,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其抽头渔利数额3万余元,属情节严重。王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同类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最终,新洲区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依法追缴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网络赌场”因零成本,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操作简单,吸引不少参赌人员不知不觉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后果轻则损失钱财,重则牢狱之灾。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参与赌博,更不能开设网络赌场,争做文明守法网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