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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误工费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南漳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0-31 08:59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年满60周岁,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外,还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用,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刘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98664.67元。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车辆在路上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电动车时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23天,经鉴定,其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刘某遂将李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与李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经过

刘某诉称,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靠种地卖菜、打零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事故发生后长期卧床休养,无法下地劳作,导致收入减少,产生了误工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刘某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刘某也未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作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应支持误工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的年龄并非误工费的认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排除老年人的误工费请求权。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农村地区,老年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较为常见。考虑到刘某生活在农村地区,也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证实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故参照湖北省2022年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对其误工费请求予以支持。在核减刘某主张过高的费用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刘某已领取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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