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一天,周某手持一张定期存折去银行取款,银行却拒绝支付该笔存款,周某瞬间犯难了,哪有钱存在银行竟取不出来的道理。周某遂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枝江市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周家一共三兄妹,周大哥、周二哥及周某,在2018年到2023年间,周二哥、周大哥及妻子李某相继去世,定期存折的所有人周大哥与妻子李某未生育子女。周大哥生前在银行存有2万元的定期存款,也就是文章开头提到的这张存折。周某要求银行支付该笔存款,银行以周某没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又没有相关法院文书为由拒绝支付该笔存款。
原来周某并非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周二哥虽已经先于周大哥死亡,但周二哥育有三个子女。根据法律规定,这三个子女可以代为继承该笔存款,虽然这三人出具了书面声明,表示自愿放弃该笔存款继承权。但在继承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之下,银行坚持要求需具备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支取该笔存款。
裁判结果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周大哥生前在被告银行存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指存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储蓄存款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周大哥在银行存款,银行为其办理存折,双方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银行有存款到期后向其支付存款和利息的义务。
周大哥生前的银行财产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其死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因周大哥未立遗嘱和遗赠,应按照法定继承,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但周某的大哥无子女,配偶、父母也先于其死亡。
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周某大哥的外祖父母、二弟也先于其死亡,三位代位继承人也自愿放弃继承权,现由周某继承该笔财产并无问题。
由此可见,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互相继承财产,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就由包括兄弟姐妹在内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二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