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四岁幼童在充气城堡受伤,谁担责?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枣阳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1-16 11:50

充气城堡是小朋友们最喜欢的玩耍地之一,很多家长认为充气城堡省事、安全,乐于带小朋友去玩。殊不知,充气城堡在给小朋友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伴随着安全隐患。那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8日晚,枣阳新市镇的蒋某某带着4岁的大女儿大娟和2岁的小女儿小翠到新市镇某公园玩耍。由于熊某经营的充气城堡适合3到12岁的儿童,蒋某某便花费15元购买一张门票,让大女儿大娟入内玩耍。大娟在玩耍过程中,多次由于害怕不敢从滑梯上滑下。后大娟从滑梯上滑下造成骨折受伤,当晚被送往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大娟左肱骨上断骨折,共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2.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建议大娟自受伤之日起护理90日,营养90日。因向充气城堡的经营者熊某索赔未果,大娟遂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269.28元。

另查明,充气城堡地面设置有“为了您孩子的安全,请让您的孩子在您的看护下玩耍!否则,发生意外,后果自负!谢谢合作!”的相关提示。同时,在其简介中注明:“本项目适合(3 岁到 12 岁)儿童游玩。5 岁以下到3岁必须家长陪同看护收费20元。”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充气城堡娱乐设施的经营者,熊某应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相应的经营条件等有充分认识和了解,应具备预判风险和损害发生的能力,并能够采取有效、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减轻损害程度。其在当地经营充气城堡,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也没有办理相应的安全证书。在充气城堡玩耍的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熊某本应当尽到更高的谨慎防范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大娟在充气城堡内受有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娟的母亲蒋某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明知孩子年幼,在充气城堡滑梯上害怕不敢滑,而且在充气城堡张贴有安全提示提醒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必须对孩子进行陪同看护的情况下,仍不陪伴孩子身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于大娟的受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核定,大娟受伤共产生费用共计45832.88元,法庭酌定充气城堡的经营者熊某承担70%的责任,即32083元,剩下30%的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蒋某某承担。一审宣判后,被告熊某不服,提起上诉。10月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熊某作为充气城堡的经营者,其所面向的对象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的儿童,应当对其所经营的游乐项目和游乐设施,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并未办理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相应的安全证书,未对工作人员开展过相关培训,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义务,造成大娟受伤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大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玩耍行为的幅度、后果等并无客观认知,但作为陪同游玩的监护人蒋某某,对充气城堡设施的性质及安全性能应当有清醒认识。而蒋某某在明知另携带有一名两岁小孩,无法时刻关注大娟的情况下,仍购票让大娟进入充气城堡游玩,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充气城堡等面向儿童开放的经营性娱乐项目及游乐设施,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安全规范,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同时应当尽到谨慎管理、充分注意和及时疏导、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虽然充气城堡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不是无限的。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安全责任第一人,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看护,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切莫因疏忽大意,导致儿童遭受人身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