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第三天便发生工伤,因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诉至法院。对此,法院如何判决?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0日,罗某到Z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包吃包住。双方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2021年4月13日,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全身大面积烧伤。后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罗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罗某、Z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罗某虽仅在Z公司工作3天,但其受Z公司的管理,从事Z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罗某提供的劳动是Z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Z公司与罗某之间存在用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故应确认罗某与Z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从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无论是上班第一天还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若仅因劳动者初到公司上班,就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利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破坏劳动者用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期待可能性,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影响社会稳定。用人单位若否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悉操作流程、安全规范,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当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另可为劳动者购买团体意外险,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帮助自身减少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
构成劳动关系本质上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概括起来,即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通过劳动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的用工形式对传统的劳动关系理念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看,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证据,如考勤表、花名册、工作证等,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