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家庭和睦幸福的一大阻碍,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不止在“国际反家暴日”这一天,而是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天。东湖高新区法院注重将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日常审判工作相结合,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落地见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发生矛盾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随后一年里,王某持续不断的骚扰张某及其近亲属,张某曾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东湖高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对王某进行了批评和训诫,王某当庭签署保证书,张某遂撤回申请。2022年1月,张某以王某并未履行保证,持续通过短信骚扰张某及其家人,还自称是张某的丈夫,骗取张某所在单位保安的同意后进入张某单位,接触、骚扰张某为由,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虽非家庭成员,但二人原为男女朋友,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因此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执行。张某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接触、骚扰、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王某接近、进入张某的住所地及工作场所。
落实保护
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后,东湖高新区法院回访发现王某存在违反禁令殴打张某的情形,遂依托与东湖风景区公安分局签订的《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建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的工作框架协议》,及时启动庭所联动机制,王某住所地的派出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及具体落实,切实保护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张某多次向法官表示感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后该案入选了“湖北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东湖高新区法院依法签发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东湖高新区法院将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告诫书等干预制度的功能,努力推动广大家庭逐步实现对“更加平等、更加安全、更有尊严”家庭生活的美好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