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某市邮政管理局接到某烟草专卖局移交案件,该市A快递公司存在利用系统中多个历史寄件人的信息违规寄递卷烟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立案调查,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该局就A快递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寄递详情单上记录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
(二)未按照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协议、用户身份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将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或者已使用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未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
(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法律风险提示
邮政、快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严禁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否则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