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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天上掉馅饼?NO!“不当得利”了解一下!
来源:潜江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1-10 16:15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便利的同时,许多“手滑”“眼花”的故事也时有发生——“呀!我填错了数量”

“天哪!我把钱转错了人!”……

当这种情况发生后,下意识的心惊肉跳之余,我们又应如何应对呢?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16日,袁某在A网络公司的网站平台上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可用于某网游的“礼物箱”。因该“礼物箱”是卖家以“寄售交易”的方式在A网络公司平台进行出售,需A网络公司客服人员登录游戏帮助卖家完成发货。袁某购买价值500元的“礼物箱”数量是606个,但因客服操作失误,实际发货给袁某60660个。其后,袁某及时告知了A网络公司,但双方协商处理未果。

庭审查明,客服操作失误后,A网络公司因此赔偿卖家损失49000元。由于该网游中“礼物箱”无法原路返还,袁某也以“其游戏账号已经转让给朋友使用,袁某本人无法登录该账号,且案涉‘礼物箱’已被朋友打开”为由拒绝A网络公司提出的“授权袁某以对A网络公司直播的方式将案涉‘礼物箱’打开,A网络公司愿意全部接收案涉‘礼物箱’打开后的材料或装备”的处理方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礼物箱”虽然无实物载体,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应的对价,在游戏中可以使用,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属于卖家寄售的货物,A网络公司因此根据“礼物箱”在A网络公司平台上的售卖价值赔偿卖家49000元,从而导致A网络公司遭受了相应经济损失。据此,可确认A网络公司遭受相应经济损失与袁某获取利益具有因果关系,袁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A网络公司对袁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袁某不配合某网络公司挽回损失,且其行为也客观上使A网络公司已无法获得案涉多发送的“礼物箱”中的装备和材料。最终法院判决袁某将多获得的“礼物箱”按照获得当日价格折价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人受损;3.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常见的不当得利情形,如售货时多发货、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汇款时金额有误或者操作失误汇款至错误账户等。可见,不当得利应为受害人失误、误解或者疏忽等情形所致。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不当得利不是证据不足起诉或因为其他诉讼途径无法理清法律关系时起诉的兜底条款。如果滥用不当得利,不仅达不到诉讼目的,还会产生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得不偿失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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