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怎么做?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回答:拨打报警电话、救治伤者、保护事故现场。但有人却以为自己可以瞒天过海,选择了错误的做法——找人顶包,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近日,一名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让自己妻子“顶包”以逃避责任,最终,该男子不仅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还需要自行承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百万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张某驾驶其妻子的小轿车行驶至南漳县城区某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让同车的妻子顶替其驾驶员身份,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后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后刘某的近亲属将张某、张某妻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官说法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伪造驾驶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及其驾驶状态,该行为虽不是直接毁灭证据,却是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实际驾驶人驾驶时的真实驾驶状态、有无违法驾驶行为等无法查明,客观上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让他人顶包,并让顶替者作虚假陈述,该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在顶包的情形下如仍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利于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故张某让其妻子顶包的行为构成商业险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妻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亦不是直接侵权人,对原告请求张某妻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84229.85元;张某赔偿原告损失1086586.50元,扣减已支付的35000元,还需支付1051586.50元。该案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保护事故现场。遇到人身伤亡的,应第一时间救治伤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找人顶包。找人顶包客观上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该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了“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若免责条款采用了加粗、加黑字体向投保人作出提示,且投保人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中签字确认已详细阅读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则该免责条款发生效力。因此肇事司机因为找人顶包将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需自掏腰包。替人顶包也绝非义气,顶包者也不会置身事外,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