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到单位进行毕业实习,双方对报酬进行了约定,后单位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大学生如何维权?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湖北某高校大四学生小何到十堰一家教育咨询公司进行毕业实习,具体从事教育咨询顾问工作,实习时间为4个月。该公司和小何约定“小何的底薪为2000元,介绍客户提成另行计算……小何每月的报酬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22年12月,小何从该公司离职,在公司期间为公司介绍了客户,但该公司一直未付款。小何认为该公司拖欠其客户提成14000元,遂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客户提成14000元,仲裁委员会以小何和该教育咨询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了小何的仲裁请求。小何不服仲裁裁决,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该教育公司系刘某独资,目前该公司应刘某申请已被注销登记。小何虽然是通过毕业实习的途径进入该公司,但该公司明确了小何的岗位、报酬,并向小何发放了部分报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亦承认客户余某、鲁某系由小何介绍至公司。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本案中,小何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小何提供的劳动属于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该教育咨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小何。且小何和该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和分析,能够认定小何和该教育咨询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教育咨询公司系刘某独资,该公司被准予注销登记后,相关债务应当由刘某承受。
刘某支付小何客户提成14000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习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加实践的过程,通过实践达到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目的,到实习单位实习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一部分。大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通常情况下不成立劳动关系。
如果大学生虽然通过毕业实习的途径进入用人单位,却是以就业为目的在用人单位工作,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双方明确约定了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具体情形,则大学生与该单位之间能够成立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或者拖欠工资违法,大学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劳动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