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不想和他们家往来了,要跟他们家分的清清楚楚……”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邻里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卢某与朱某是邻居,两家房屋屋顶共用一面承重墙,承重墙上的檩条均有部分延伸至对方家中,瓦片则形成整体。2023年,两家因为房屋问题引发纠纷,卢某向仙桃法院起诉,请求将朱某家檩条超出承重墙中心线的部分予以切割。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房屋在修建时,卢某认可承重墙及其上瓦片共建共用、檩条搁置的方案,并付诸实施。现双方檩条上铺设的瓦片是一个整体,如果按照卢某的诉请,以承重墙的中心线为基准,对双方超出部分的檩条予以切割,势必要先将檩条上的瓦片移除,然后再进行切割。一方面,该方案的实施成本较大,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该方案实施后,瓦片之间的严密性受影响,房屋漏水等问题可能接踵而至,更重要的是切割后的檩条必然没有切割前稳固,很可能会脱落,进而严重影响双方房屋的使用,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而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