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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意外身亡,谁之过?
来源:荆门市司法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3-15 17:00

近日,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宋河人民法庭经过多方联动、耐心调解,成功调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底,因临近过年,李某邀请好友张某到家中帮忙杀羊,当晚,张某在李某家与众人共同饮酒后,于骑摩托车返家途中意外摔倒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张某体内酒精浓度达到醉酒标准。

张某家属难以接受、悲痛万分,要求李某及共同饮酒人进行损害赔偿,双方经镇综治中心、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家属认为李某等人未尽到共同饮酒人之间应承担的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等人则认为大家只是一起小聚饮酒,也并未进行劝酒,且对其酒后骑车回家进行了劝阻,张某是交通意外去世,不应赔偿,双方矛盾十分激烈。

法院审理

在详细调查事情经过后,宋河法庭庭长杨生波仔细询问各方当事人的态度想法,全面厘清案件争议焦点,以便更好地“对症下药”。针对案件矛盾突出、涉案人员众多的情况,杨生波联合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等多方力量,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及邻里感情等多方面,分头展开思想工作,积极安抚亲属情绪,及时稳控局面。

调解过程中,杨生波耐心向各当事人释法明理,指出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喝酒的危害以及醉酒驾车的意外风险,对自身的健康安全应负主要责任;李某作为饮酒聚餐组织者、其他5人作为同饮者,理当对欲醉酒驾车的张某进行有效劝阻、并谨慎照顾。在明晰法理的基础上,他又从情理出发,进行思想教育疏导,促使双方本着邻里情谊依法依理、互让互谅。

经过众人的不懈努力、近六个小时的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订调解协议:李某等6人自愿共同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其中组织者李某赔偿4万元),以上款项于3日内付清。

法官提醒

聚会饮酒本是正常的情谊行为,然而小酌怡情、贪杯伤身,每位饮酒者都需做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对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和保护义务,在饮酒过程中切勿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进行安全保障。若发生以下四种行为,一旦饮酒出事,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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