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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连撞住进ICU,抢救期间能否索偿护理费?
来源:十堰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4-29 09:34

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被一面包车撞倒在快车道上,随即被一“莽撞”轿车碾压。2分钟后,面包车司机王某正忙着救助李某时,又双双被一轻型栏板货车再次撞倒……王某、李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李某更是因多次伤害躺进了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出院后,李某将这群连环“伤害”自己的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已确定的事实却因保险公司提出“不应赔付部分护理费用”陷入争议。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房县城关镇桃园村往房县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上安线1392㎞(房县县城至军店镇一级路客运站门前路段)时,与在中间车道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将李某撞倒在马路快车道位置。随即周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观察不周,将倒地的李某碾压;2分钟后,孙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将李某及下车救助李某的王某撞倒,造成李某、王某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周某、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出院后,将王某、周某、孙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52万余元。

案件审理

原、被告对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无太大争议,仅某家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在ICU住院10天,该期间系是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进行抢救治疗,家属这个时候并不在其身边护理,也没有额外请人进行护理,而病房自带的护理服务费用已在医药费中进行了结算,故不同意支付李某在ICU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ICU住院期间,其家属虽然无法参与直接接触的生活护理,但家属确有守候、陪护,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家属虽被隔离在病房外,但不可避免地需要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中去,一旦出现危急情况,医院亦会直接找家属决定,因此,家属的陪护是有必要且符合伦理道德和核心家庭观、价值观的,故李某在ICU期间应计算护理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各投保的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471035元。宣判后,所有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住院病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护理一般包括医学护理及生活护理。医学护理由医疗机构提供,家属或者护工提供的为生活护理。在ICU住院期间,确实不存在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护理的必要,家属虽无法参与直接接触的护理,但在外守候为人类亲情之使然,其中并非仅有照顾之需,亦含相互扶持之义。

本案中,李某家属虽然被隔离在病房之外,也不可避免需要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中,如缴费、协助各类检查、签署风险告知书等,出现紧急情况,医院也是第一时间与家属沟通,何尝不是一种看护照料,故被告保险公司以在ICU住院为由抗辩不应计算护理费用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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