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爱心,有不少人会对流浪狗长期、定点投喂。那么,当流浪狗伤了人,投喂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广大爱狗人士提了个醒。
基本案情
一家商店的店主长期定点喂养流浪狗,一天,该流浪狗追咬一名14岁初中生并致其受伤。随后,受伤者将商店店主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由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经陈霞法官调解,由被告店主赔偿该初中生医疗费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商店店主在商店门口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狗使其定居化,但并未对狗采取任何管控措施,该行为给附近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干涉及影响,故对于该流浪狗在投喂地点追咬路人造成损害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流浪动物,许多人都会对它们施以援助,然而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