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城市小区,大多是高层建筑,人口密度大,如遇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消防安全绝不容忽视,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则是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线。消防安全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那么小区业主能否以小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而拒交物业费呢?近日,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在某小区购买了2600余平方米商铺,用于酒店经营。2017年12月,该小区物业公司与该酒店签订了商铺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酒店按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协议还约定了物业公司负责协助酒店对消防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后物业公司为酒店提供物业服务,酒店按约交纳物业费至2018年12月。此后,因小区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酒店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在此期间,消防部门就小区安全隐患两次向该物业公司发出《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物业公司均未按时整改。酒店就小区消防设施维修、整改问题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仍未整改。酒店为此也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收未果,遂向天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五年来所欠物业费78638.4元。
案件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酒店签订的商铺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酒店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应该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虽然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成为酒店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鉴于协议约定了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设施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消防安全对酒店从事经营活动影响较大,且消防部门两次向物业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后,物业公司未及时整改,小区消防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物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酌情减少酒店管理公司交纳20%的物业费,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天门法院遂判决酒店向物业公司支付80%的物业费,共计62910.72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应相互支持、理解与配合,促使小区良性循环。一方面,物业公司应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赢得业主的认同。另一方面,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通过拒交物业费来应对物业服务瑕疵可能会造成物业公司运营经费不足,导致服务质量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于物业服务瑕疵,业主必要时可以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该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