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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了居然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来源: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黄石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5-22 11:08

“明天你不用来了。”

“什么?辞退我可以,必须支付我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养老、医疗保险……”

近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非全日制用工被辞退案。

基本案情

张某在黄石某幼儿园从事校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2023年1月,幼儿园以校车合作取消为由口头通知张某不用上班,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即,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养老、医疗保险等。该委认为双方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故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黄石某幼儿园之间的用工关系系全日制用工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张某的工作内容为校车司机,负责在校学生的早晚接送,路线固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张某并无固定工作场所、办公地点,仅需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张某完成接送任务后可自行安排时间,幼儿园对其不实行工作时间考勤,双方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散。另外,虽然张某的工资按月发放,而非按小时计酬,因张某工作较为稳定,且每日、每月的工作时间基本固定,按月发放工资符合惯例且双方均未就工资发放周期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均接受并认可此工作模式,故法院确认双方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用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张某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要求并无不当,双方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在此情况下,幼儿园口头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特征是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作时间和形式的限制,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解除,无需提前通知。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费用,但是应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这区别于全日制劳动者的“五险一金”缴纳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形式、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官提醒

对用人单位: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衡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关键要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资发放周期,因本案劳动者工作较为稳定,每日的工作时间基本固定,双方均接受并认可工资按月发放的模式,但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按照法律严格执行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标准。

对劳动者:

虽然非全日制用工不强制性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劳动者应当慎重对待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尤其涉及工作性质、工作时长、薪酬标准发放等内容,明辨用人单位是否以书面劳动合同之名行非全日制用工之实,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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