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因承包煤矿先后两次向田某借款,口头约定每年支付利息,并出具两份借条。不久后,刘某因意外死亡,其妻子李某及儿子刘某某获得赔偿款。原告田某多次找被告李某、刘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本案二被告均系刘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生前名下登记有宅基地及房屋,二被告目前仍然在其中居住,说明刘某留有遗产,二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留有遗嘱对该房产有具体处理,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无法排除继承遗产的可能性。而且二被告当庭承认在刘某死亡后确实获得了死者的部分工资和赔偿款项,虽然辩称已经将赔偿款用于偿还债务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二被告应当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田某的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人死,债务并不当然消灭,“父债”也不一定由“子”偿,只有当债务人死亡并留有遗产,且该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时,债权人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后,在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